|
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10-19 访问量:262
宝应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宝应县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论述,秉持“民生为大”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民生慈善领域,面向社会依法开展筹募款物、赈灾救助、慈善救助、公益援助、交流与合作等慈善活动,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宝应县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宝应县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慈善工作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安宜镇叶挺路10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款物。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向本团体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三)慈善救助。开展助医、助学、助困、助老、助孤、助残、助急、助公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实现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慈善公益援助活动;组织发展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推动县内慈善组织的互动和协作,加强同境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整合慈善资源,促进我县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非营利实体机构; (七)组织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研究; (八)对本团体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支持和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7%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5% (三)本团体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会员2/3以上同意;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2%。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应当是中国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没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理事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团体的管理和决策,履行其职责,包括参与重大决策、监督财务状况、推动社团活动等; (三)根据相关规定,理事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包括慈善募捐项目、慈善支出项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3.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事项由会长会研究决定,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本章程规定行使决策。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55%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团体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慈善工作、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财产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组织公开募捐的收入; (四)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八)投资收益; 本团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慈善工作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20万元的慈善募捐项目; (三)超过100万元的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 (四)超过20万元的慈善支出项目;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团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团体因工作需要、精细分工,按照省市机构对应内设办公室、募捐财务部、救助项目部、宣传联络部等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团体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本团体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团体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慈善财产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本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团体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捐赠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团体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捐赠人对投入本团体的捐赠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捐赠人有权向本团体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据实答复。 本团体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团体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团体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事项,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本团体开展重大公益活动、为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本团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在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相关审计报告应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的民政部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本团体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团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6月23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